信息來源: 中國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20-07-29 瀏覽:147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施工行業協會),有關行業建設協會,國資委管理的有關建筑業企業,有關單位:
為深化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建立職業技能等級制度,做好建設行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加快培育建筑產業工人隊伍,根據《新時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方案》、《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國辦發〔2020〕2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 以及《關于成立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指導委員會的通知》(建協〔2020〕5號)等有關要求,結合行業實際,我們制定了《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工作中有何意見建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辦公室
(代章)
2020年7月21日
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改革,建立職業技能等級制度,做好建設行業技能人才評價工作,加快培育建筑產業工人隊伍,根據《新時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方案》、《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國辦發〔2020〕2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和《關于成立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指導委員會的通知》(建協〔2020〕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是指經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辦公室備案公布的社會培訓評價組織(含企業、院校、培訓機構等,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行業評價規范對建筑工人的職業技能水平進行考核評價的活動,是建筑業技能人才評價的重要方式。
第三條 建立權責清晰、管理科學、協調高效的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管理體系。
第二章 范圍和依據
第四條 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職業(工種)范圍目前為現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的水平評價類房屋建筑施工人員,包括砌筑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架子工4個工種,2021年起逐步擴大至水平評價類建筑施工常用工種以及裝配式建筑施工等新設工種。
第五條 依據職業分類,制定建筑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評價規范,借鑒參考國際國內先進標準,健全完善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標準和規范體系。
第六條 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評價規范是實施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依據。
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制定;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行業評價規范由中國建筑業協會等參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編寫。
第七條 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一般分為初級工(五級)、中級工(四級)、高級工(三級)、技師(二級)和高級技師(一級)五個級別。
第三章 評價機構遴選
第八條 發揮市場、社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積極培育發展建筑行業人才評價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評價職能。
第九條 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辦公室面向社會公開征集遴選擬開展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評價機構,組織開展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第十條 符合基本條件的獨立法人機構,可向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辦公室申請開展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
第十一條 申請開展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機構,需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 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辦公室根據實際需要,采取材料核驗、專家論證、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技術評估,遴選確定評價機構及其評價職業(工種)范圍。
第十三條 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辦公室向社會公布評價機構目錄,供有需求的企業和人員自主選擇。評價機構須同時簽署開展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承諾書。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評價機構應堅持“誰用人、誰評價、誰發證、誰負責”原則,實施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認定結果要經得起市場檢驗、為社會廣泛認可。
符合條件的評價機構對本單位建筑工人進行自主評價,同時可按規定對其他用人單位和社會人員提供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服務。
評價機構按照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原則面向社會開展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實施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時,評價職業(工種)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開展評價活動;評價職業(工種)沒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可依據職業技能評價規范開展評價活動。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行業職業技能評價規范,結合實際確定評價內容和評價方式,綜合運用理論知識考試、技能操作考核、工作業績評審、過程考核、競賽選拔等多種評價方式,對建筑工人(含準備就業人員)的職業技能水平進行科學客觀公正評價。開展評價命制試題試卷時,應當按照命題技術規程要求進行。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應當制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考務管理、質量管理、證書管理和收費標準等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示公開。
評價機構應當建立考評人員和內部質量督導人員隊伍,完善考核評價場地設施設備等,確保評價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 對經考試考核評審合格人員,評價機構可認定其職業技能等級,報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辦公室審核備案后,頒發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實行全國統一編碼規則和參考樣式。評價機構按照統一的編碼規則和參考樣式要求,制作并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電子證書)。紙質證書與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應定期向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辦公室報送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有關情況統計表以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發放數據,持證人員納入技能人才統計范圍。
評價機構應妥善保管評價工作全過程資料,紙質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電子材料不少于5年,確保評價過程和結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章 服務和監督
第二十條 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辦公室依托中國建筑業職業技能提升平臺,利用信息化手段,向社會提供評價機構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有關信息查詢等相關服務,內容包括評價機構名稱、備案期限、評價職業(工種)及等級范圍、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行業評價規范、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有關信息等。
第二十一條 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辦公室要做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管理人員、考評人員、督導人員和專家隊伍建設規劃,指導評價機構做好人員培訓,加強規范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構建行業協會引導、機構自律、社會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
第二十三條 中國建筑業協會會同各省行業協會通過調閱資料、現場檢查等方式,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進行抽查檢查,對投訴舉報和媒體報道反映的問題及時調查核實處理。
第二十四條 加強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質量督導,探索建立評價機構信用評估機制,動態公布評估結果。要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培訓、測試關鍵環節監督指導力度,防止走過場、流于形式。要建立工作信息公開制度和誠信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培訓機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評價機構在開展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過程中,不履行工作承諾,經調查核實,退出評價機構目錄,取消其社會培訓評價組織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筑業協會建筑產業工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辦公室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